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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教程 1985年6月

时间:2024-06-06作者:admin分类:生活浏览:7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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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求高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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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单方不能随意变更和解除,但是由于对方的违约,你可以解除协议,做出相应的补救措施,但是当时无法联系对方,所以你的行为没有不恰当的,你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其违约给你造成的损失

2,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的龙翼飞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理事会理事长百度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理事会理事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房地产法分会副会长、中国土地法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常务理事。另担任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组织的“四·五普法”、“五·五普法”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专家;担任国家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家顾问;担任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顾问等。研究领域:民法、商法、物权法、债与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社会保障法。1982年7月,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 1985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1985年9月至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教授; 1991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由于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在高等职业教育工作中贡献突出,2007年8月22日,龙翼飞荣获国家教育部授予的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龙翼飞,1959年10月出生于辽宁省,祖籍湖南。少年时代随父母工作调动先后在北京、湖北、辽宁生活和学习。1976年高中毕业,到农村插队务农劳动。1978年到1982年,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律系本科,获法学学士学位。1982年至1985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攻读民法专业硕士学位,获法学硕士学位。1988年至1991年,在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攻读民法专业硕士学位,获法学硕士学位。1988年至1991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攻读民商法专业博士学位,获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至今,先后为本科生,知识产权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研究生,讲授《中国民法》、《物权法》、《继承法》等课程。1987年取得律师资格。1995年在香港城市大学作访问学者,1997年赴台湾参加法学学术交流活动。1998年赴日本参加法学学术交流活动并讲学。2000年4月至5月赴法国马赛大学讲学,曾参加多项国家立法活动。先后为中央领导人和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干部讲授《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讲授《中国民法专题》。龙翼飞 法学专著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龙翼飞主编,2008-10-1版·合同法教程(21世纪法学通用教材)/龙翼飞,2008-7-1版·民法学(第2版)(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法学系列)/龙翼飞主编,2007-8-1版·和谐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重构-纪念《婚姻法》修订五周年/龙翼飞等主编,2007-5-1版·辨法析理 胜败皆服-主审法官宋鱼水司法判例点评/龙翼飞等主编,2005-5-1版·婚姻家庭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杨大文龙翼飞,2006-6-1版·民法学(现代远程教育系列教材)/龙翼飞,2003-4-1版·民法案例分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龙翼飞,2000-5-1版·新编合同法/龙翼飞,1999-5-1版

3,如何写合同法

《合同法》由立法机关制定,签订合同要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即可。如签订劳动合同,请参见《劳动合同法》。
《合同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我想你肯定是想问“如何来写合同”。合同根据不同的分类有不同的写法,但主要内容和基本构架差不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什么是合同关系得同一性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的立论依据  《合同法》颁布后,合同法理论上一直坚持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分为两种不同的制度。笔者提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理论,势必面临着对一些观念的挑战。  (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  现有通说理论认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与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不同的,具备了成立要件,合同将宣告成立,但已经成立的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具体包括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注:王利明、 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1~196页。)笔者不完全同意上述观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条件虽有不同,但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现就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分述如下。  1.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我国合同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外国合同法有规定合同成立构成要件的情形,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108条规定:“契约有效成立应具备四项根本条件:负担债务的当事人的同意;其订立契约的能力;构成权利义务客体的确定标的;债的合法原因。”从我国《合同法》第8条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来看,这里的“依法”是对“成立”的限定词,表明合同成立应当有其法定的构成要件。从《合同法》的篇章结构上来看,合同成立是该法第2章“合同的订立”中所规定的内容。 合同订立的结果便是合同成立,即合同的订立是达成协议的过程,反映的是“线”;合同成立是达成协议的结果,反映的是“点”。(注:孔祥俊:《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3页。)因而,该章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包括合同主体的资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过程等内容,也应当适用于合同成立。概括地说,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1)合同的主体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合同的内容须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3)合同的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 承诺两个阶段。  2.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我国合同法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逻辑关系上来看,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合同成立以后,才能进一步谈合同生效的问题。因而,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当然也应当是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除此之外,从《合同法》第44条至第46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合同生效的要件还应当包括是否履行批准、登记等手续,以及约定的生效条件是否成就、期限是否界至。  由此可见,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条件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这还涉及到对下面两个问题的新认识。  (二)合同生效和合同有效存在着区别  现有通说理论并没有注意合同生效与有效的区别,并常将二者混同使用,甚至还有观点认为《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生效”不如称为“有效”更为确切。(注:孔祥俊:《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7页。)笔者认为,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侧重于合同效力的时间方面的问题;而合同“有效”则是指具有法律效力,侧重于合同效力的定性方面的问题,二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三)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都是一种客观存在  《合同法》第44条至第46条规定的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根据是否依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可以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合同依法成立时即生效,以及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期限,在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在这类情形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都主要是涉及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另一类是合同成立后,还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这类情形下,合同的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合同生效还体现了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有关国家管理机关的意志。但不能因体现国家管理机关的意志,就认为是一种法律上的评价。不管是当事人进行要约、承诺行为,还是国家管理机关进行批准、登记行为,它们都必须依法进行,也都无权对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和生效进行法律上的评判,而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才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对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和生效进行确认。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合同成立和生效都是一种客观存在;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和生效,才是审判机关和仲裁机关对合同的法律评判。《合同法》第44条既然用了“生效”而没有用“有效”这个概念,正是因为批准、登记机关确实无权就合同是否有效进行确认。  三、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的表现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法律拘束力。(注:陈晓君:《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6页。)依法成立和生效的合同,其效力同一性表现在多方面,以下主要谈两点。  (一)依法成立和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1.关于合同成立的效力。《合同法》第8 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该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其法律约束力表现在:一是“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是“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效力的规定与我国其他有关立法和国外有关合同的立法是一致的。  2.关于合同生效的效力。既然合同成立的效力表现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合同生效是针对已经成立的合同而言的,故其效力就更是如此。这是不言而喻的。  由此看来,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都表现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二者的效力在实质上应当是一致的。有观点在解释《合同法》第8条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效力时, 就认为“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以后,对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注: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很显然,这种表述就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现有通说理论认为,合同成立不一定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才使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合同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注:龙翼飞:《新编合同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笔者对此观点持否定态度,因为这和《合同法》第8条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是格格不入的。  (二)当事人违反依法成立和生效的合同,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没有明确指出是针对依法成立或者是生效的合同。对于违反依法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当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勿庸置疑的;对于违反依法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理论上认识是不统一的。  如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管该合同是否生效。但这种法律约束力体现在法律责任形式上,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理论上是有不同认识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一种责任。按照前述关于合同依法成立后未生效前当事人有权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观点,以此进行推论,因当事人有权不履行合同,故而就不存在违约责任。那么,此时当事人的责任就应当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了。另有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合同关系的存在。在合同成立以前,因合同关系不存在,则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属于合同责任范围,只有在合同成立以后,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才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并应负合同上的责任。”(注: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4~135页。)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这也是基于依法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观点而得出的结论。比如,在不动产所有人一物多买的情形下,多个买主中谁办理了转让登记,谁就取得了所有权,但出卖人要对其他买主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注:孙礼海:《合同法实用释解》,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页。)  四、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与司法立法改革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常遵循一套较为固定的模式。首先是要确认合同的效力,即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然后才是对纠纷进行处理,如果是有效合同,就让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无效合同,则让当事人承担无效合同的责任。由此看来,对合同效力的确认,是审判机关处理任何一个合同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但这种固有的审判模式,会禁锢审判人员的思路,使其为一些案件的处理所困扰。  研究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改革现有的合同纠纷审判模式,可以为走出困境找到出路。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也同样“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而不一定要具备生效要件。因此,审判人员不一定都要从合同生效制度来考虑而确认合同是否有效,也可以从合同成立制度来考虑而确认合同是否依法成立,采用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对于依法成立而仅仅是缺乏登记等生效要件的合同,审判机关可以认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同时判令当事人履行登记即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等义务。这样,既促进了商品交易,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又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相关规定。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对合同纠纷审判的影响, 早在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有所体现。  关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在立法改革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有观点认为应将“依法成立的合同”理解为:“既具备成立要件也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而不应狭义理解为当事人所成立的合同。”(注: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69页。)这实际上体现了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制度同一化的观念。这里所谓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制度的同一化,就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即生效,在立法上不再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制度同归为一。  《合同法》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予以区别规定,虽然解决了过去存在的一些问题,但同时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合同法既然规定了依法成立的合同就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再规定合同成立后条件成就、期限界至时生效,以及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就似乎显得多此一举,导致立法上的重复与浪费,甚至前后矛盾。  首先,对于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而言,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也就应当产生法律效力。至于条件是否成就、期限是否届至,这是有关合同的履行问题,而不是合同的效力问题,都不影响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  其次,对于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而言,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也就应当产生法律效力。至于是否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这是有关行政法、物权法等法律部门的调整范围,而并非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因为合同在本质上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这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原则; 而《合同法》关于“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规定,却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这样,在同一部法律中既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定,又有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定,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混杂在一起,导致法律部门分工的混乱。另外,对于依法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而言,适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适用第44条的规定,则未产生法律效力,这从逻辑上讲是不严密的,甚至可以说是前后矛盾的。  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制度的规定,完全可以由其他法律部门来予以调整和解决。《合同法》第123条的规定, 为从立法上进行改革留有了一定的空间,即“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比如,我国物权法出台后,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登记将作为物权变更生效的条件,而不应再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分工更加具体和科学,今后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将不再具有任何意义,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制度也将逐步趋向同一。  五、结语  现行合同法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分别规定在该法第2 章“合同的订立”和第3章“合同的效力”之中, 寓意着合同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但如前文所述,合同成立固然是一种事实判断,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相比,其构成条件并无实质性差别,只是是否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以及约定的生效条件、期限是否成就、界至,这些条件也是一种事实上的判断而并非法律上的判断,只不过此种事实判断与彼种事实判断相比,其事实内容不同罢了。与合同成立、生效不同的是合同的有效,它才是对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上的判断。  合同成立不仅仅只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因其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审判机关审理已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纠纷,仍可确认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合同生效也没有解决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审判机关审理已成立且生效的合同纠纷,仍需确认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具有同一性,合同成立制度已经能够涵盖合同生效制度的内容。在许多英美学者的着述中,合同成立指合同的“有效成立”,因而把影响合同效力的各种因素也包括在合同成立的范围内。(注: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页。)《法国民法典》第1108条规定的也是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我国合同法也有必要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制度同一化。

5,怎样才能学好合同法

先把合同法总论理解透,将各种合同分类,比较。可参见: http://baike.baidu.com/view/1552.htm?fr=topic
两个人达成的协议
最重要的就是要理解合同格式 和 合同条款 合同中有什么条款 每个条款会产生什么法律关系 这个就是合同法的关键了

6,合同法

8、口头协议是效的,还要一定的证据证明此事!因我国法律是承认口头协议的9、两者以已成合同关系,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可以拒绝收货,因合同中已注明12月30日前要到货,且这时间也在甲方述说的一个月后的时间内,超过时间送货可以视为合同无效。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你这份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至于双位工资应该从5月19日起至8月2日,因为劳动法规定进公司一个月内必须签定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有一个月的双方前期准备。你要辞职的话“只需要写公司没有按规定为你缴纳社保”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就可以了。祝你好运。

7,劳动合同法教案谢谢

可以分两部门来讲解第一部分:《劳动合同法》解读 一、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二、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签订时限、必备条款和集体合同;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和具体规定;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工资报酬和解除条件; 五、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六、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解除条件; 七、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终止条件; 八、关于竞业限制; 九、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违法、违约的经济赔偿,以及违法的行政处罚; 十、关于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十一、关于劳务派遣; 十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 十三、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政策衔接。第二部分:实施《劳动合同法》后的风险防范及应对策略 一、如何应对签订劳动合同中的风险? 二、如何应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风险? 三、如何应对试用期操作中带来的风险? 四、如何运用制订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规避风险? 五、如何应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和受行政处罚的风险? 六、如何运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这个问题有点难,你只能到指定的网站下载,可惜我有的是经济法的教案。

8,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有哪些拜托各位了 3Q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担保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九章 免责条款与不可抗力条款 第十章 艰难条款与稳定条款 第十一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解释及争议解决 第二编 分论 第十二章 买卖合同 第十三章 供用电、水、气、势力合同 第十四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五章 借款合同 第十六章 融资租赁合同
不知道你这么问做什么。。。 如果是考试的话。。。建议是。。。 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 上面四点是基础。。。不是说其他不重要 把上面四点学扎实之后 更有助于你学合同法的其他章节。。。 如果是要自己想用的话。。。把整本合同法都背下来吧
你好!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分类很多但要注意的是合同什么时候订立与什么时候生效\哪些合同是法律中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以及合同法所明确规定合同的范围.最好多学习些合同用语如要约\承诺\要约邀请等等都是对订立合同非常有利的.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根据一般的合同法教材来讲,合同法可以分成二大部分: 一是合同法总论:包括什么是合同,合同的构成要件,要约、承诺、反要约、要约邀请等.... 二是合同法分论:包括合同的几大种类,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等....

9,如何写合同法

承包合同范本发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承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双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在合法自愿基础上,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形式为上交利润递增包干。 第二条 承包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 第三条 上交利润数额1.承包方上交利润包干基数为________元。2.承包方按____递增____%比例上交利润。3.承包方上交利润时间按____计算,即____年____月交____元;____年____月交____元;____年____月交____元;____年____月交____元;____年____月交____元。 第四条 企业留利分配 ------------------------------- | 项目 | 生产发展基金% | 福利基金% | 奖励基金% | |----|---------|-------|------| |企业留利| | | | ------------------------------- 第五条 国家指令性产品供应计划和生产计划 第六条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1.____年末固定资产原值____万元,承包期间固定资产增值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____年____万元;____年____万元;____年____万元;____年____万元;____年____万元。2.国家资产的维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备完好率____%;固定资产净值率________%。3.新产品开发____项,主要新产品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承包期间技术改造投资总额____元;____年为____元;____年为____元;____年为____元。5.产品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主要物资能源消耗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安全生产和双保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出口创汇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产值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上交利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条 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一)发包方:1.应按承包合同规定,监督企业管理好资产,监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做好指导、协商、服务工作。2.承包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在____时间内完不成上交利润____%,或严重违法经营,或____的,发包方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后,可依法定程序解除承包合同或者更换经营者。3.按合同规定兑现奖罚条款。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方:1.承包方的经营者____是企业在承包期内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负有全面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5条规定行使职权。2.在国家法律、政策、计划允许的范围内,承包方有权建立以经营者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3.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政策和计划,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和任务,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 4.承包方完成或超额完成承包指标时,分别下列情况,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奖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承包方完不成承包指标时,分别下列情况,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处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1.发包方违约或非法干预,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相应调整当年上交利润或延长承包期限。2.承包方完不成上交利润指标,除由经营者和其他负责人按合同规定赔偿外,不足部分以企业资金补足。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处理:(1)由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____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合同自____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份,分送____,____,____。 发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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