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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规定解读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时间:2024-06-06作者:admin分类:生活浏览:8评论:0

本文目录一览

1,法律对合同的违约条款有什么规定2,合同法关于合同违约有哪些规定3,违约责任条款是什么4,简述违约责任5,违约责任是如何规定的6,我国合同法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有哪些7,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有哪些司法解释

1,法律对合同的违约条款有什么规定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守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合同对此应予明确。如明确规定违约致损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等等,对将来及时解决违约问题很有意义。当然了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即使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要未依法免除责任,违约方仍应负法律责任。

2,合同法关于合同违约有哪些规定

1、由于合同主体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违约。2、由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当事人误解或者曲解,致使当事人违约。3、由于主管机关对合同审查、管理不严,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签合同不能履行。4、市场行情变化或者价格大幅升降,从而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当事人违约。5、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6、因发生情势变更而导致合同当事人违约。

3,违约责任条款是什么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一般可以在合同的两个地方描述:一是专门约定违约条款。二是如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等条款后约定违约条款。
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有哪些?
违约责任条款,说的是一方违约了,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比如常用的买卖合同,买方可能的违约有:签订合同后不要货物了、不按时付款等,卖方可能的违约:不交货、不按时交货、交货不符合规定等等,如果买卖方出现以上违约事宜,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样的条款就是违约责任条款。以上只是按照通俗的说法进行的部分描述。
违约责任指,违约言应向守约方承担的责任。主要指赔偿损失。赔偿原则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和可预期收益的减少。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金责任条款,违约方如果认为违约责任过高,可以要求适当降低违约金标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违约金高于守约方损失的30%,可视为过分高。所以违约金的上限判断原则为,守约方损失的1.3倍。

4,简述违约责任

您好,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一)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类型,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依据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第六章),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二)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责任;(2)合同当事人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三)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首先,违约责任是违反有嗷合同的责任。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的责任)区别开来。其次,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四)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其一,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其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5,违约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有损失赔损失,没有损失没收定金,没有定金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
□林青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定金或赔偿损失等。实务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责任,后又因一方违约造成经济损失,此时就涉及到违约责任如何计算的问题。是采取损益相抵原则还是采用定金责任与损失赔偿责任同时适用的原则?我国合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当定金责任与损失赔偿责任并存时,两者应当同时适用,而不能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损益相抵原则指的是当守约方因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益时,其所能请求的赔偿应当是损失减去获益的差额。赔偿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与所获利益应基于同一原因产生,即遭受损失与所获利益之间应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定金责任基于当事人之间合同订立时的约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出现时产生,与是否发生实际损失结果无关。损失赔偿责任因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结果的发生而产生。两种责任产生的原因不同,不符合损益相抵原则适用的条件,应同时适用。 定金责任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设立,目的在于敦促双方当事人及时全面地履行合同,是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充分体现。如果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最终赔偿数额,就会导致每次违约责任以客观实际损失额为限的后果,双方当事人的主观约定得不到充分尊重和体现,其实际效果是对合同意思自治的否定和扼杀。 从定金制度设立的目的和功能来看,其出发点和根本目标在于维护守约方的合同利益,对违约方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带有一定的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如果采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最终赔偿数额,会发生无论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预先对定金数额如何约定,守约方获得的实际赔偿总是相同的法律后果,一旦有违约损失赔偿出现时,当事人对定金的约定会形同虚设。定金的惩罚性和补偿性功能得不到充分体现,定金制度也将会名存实亡。

6,我国合同法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合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1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迟延履行金,2解决合同的请求权和要求对方支付迟延履行金可以同时用。3违约金和直接损失可以同时要。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还有什么不同的意见请登陆和思释疑网站

7,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有哪些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b.理解《合同法》之“违约责任”签订合同,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合同一旦签订,任何一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对合同中任一条款的违反,都将被视为违约而被追究相应的责任。一般而言,违约的行为主要有不履行合同,不适当履行合同和迟延履行合同三种形式。一旦出现以上违约行为,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就应当以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等形式追究其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①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对方当事人的一定数额的款项。一般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方式。所谓法定违约金是由有关法律、法规对某些合同直接规定的违约金的数额或比率。而约定违约金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时通过协商所确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合同当事人违约后,如果合同中有违约金的规定,应按合同中规定支付违约金,否则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如果既没有约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则按赔偿金的方式加以支付。  ②赔偿金  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违约给合同对方造成损失,损失数额超过了违约金,或者合同中没有违约金的规定,违约方补偿对方损失部分应当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一般来说依据我国经济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赔偿金,仅仅是补偿性质,没有惩罚性质,所以赔偿金数额以对方实际损失为限。对方不能要求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两部分,所谓直接损失指一方给对方已经造成的财产的毁灭、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而可得利益损失则指如果合同能够按约履行而本可获得的利益的损失。在实际损失中,直接损失一般计算比较明确,但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则不宜估量。但是企业不可以借对方违约之名,夸大损失程度,而只能在订约时双方所能预见到的因不能履行合同而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之内提出赔偿要求。  ③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来说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之后的合同责任,除必须具备一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合同未解除而受害方要求继续履行;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和继续履行的可能。也就是说,如果法律规定不需要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或者违约方已无继续履行能力的,可以不适用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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