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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65条的规定 整日愁眉不展

时间:2024-06-06作者:admin分类:运动浏览:8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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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对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是如何规定的2,劳动辞退赔付3,合同法第65条是否适用法院调解书执行4,最新劳动合同法2014第65条怎么理解5,合同法 第65条6,合同法65条7,用工单位可否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法律对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各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2,劳动辞退赔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应该向劳务派遣公司索偿。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合同法第65条是否适用法院调解书执行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法条是关于债务转移,根据《民诉法》规定,合同履行纠纷是可以适用调解书调节。只要当事人同意,自愿,都是可以调解结案的。所以该条可以适用法院调解书执行。
应该不是吧。

4,最新劳动合同法2014第65条怎么理解

你好,这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各方解除劳动合同 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各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本条是关于派遣关系中劳动合同解除情形的规定,这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劳务派遣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即劳动者可以依劳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只能是因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纪违法,以及不胜任工作等情形。这样劳务派遣单位就可以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5,合同法 第65条

1、这条规定是债务代为履行,不是债务转让,代为履行是指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来代替某一方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但是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要归于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主体并未发生变更,第三人不会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仍然由被代替的当事人承担。债务转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发生了变更,第三人取代某一方合同当事人,并实际承担起合同履行或不履行等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法84条规定才是债务转移。2、看看三大本中关于合同的相对性和债务转移的内容,你就明白了,你现在概念混淆3、这条规定根本就不是债务转移,而是合同相对性的体现,所谓合同相对性的现实情况举例来说,A买方和B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C将货物交付给A,C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B要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你看看三大本里关于合同相对性和债务转移的内容,看懂之后你就明白这一切了。
举个例子说明吧,A和B签订买卖合同,由A卖给B货物,货物由A的供货商C直接交给B。这样就很清晰了。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规定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的债权人能够向合同的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也只能由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不能由他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种合同即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例如甲乙约定,甲欠乙的钱由丙偿付,即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丙之所以能向乙清偿,多是因甲丙之间另有对价关系。由丙直接向乙清偿债务,可省多环履行的烦劳。  保证合同也可以发生由第三人履行的法律事实,但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不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非从合同,第三人不是债务人,其只实施履行。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  由第三人履行合同此类合同的特点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第三任并未成未合同当事人,只是按照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代表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和从保护债权人一出发,合同当事人约定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且没有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增加费用,这种履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6,合同法65条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规定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的债权人能够向合同的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也只能由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不能由他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种合同即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例如甲乙约定,甲欠乙的钱由丙偿付,即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丙之所以能向乙清偿,多是因甲丙之间另有对价关系。由丙直接向乙清偿债务,可省多环履行的烦劳。  保证合同也可以发生由第三人履行的法律事实,但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不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非从合同,第三人不是债务人,其只实施履行。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  由第三人履行合同此类合同的特点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第三任并未成未合同当事人,只是按照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代表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和从保护债权人一出发,合同当事人约定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且没有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增加费用,这种履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问自然人违反劳动合同法非法用工(没签合同等所有规定的手续,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违法经营),并在经营二个多月后欠二人计件工资共一万三千多元逃跑了,被欠薪者在有充分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据下,能否凭自然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工作名片,经营地点等除身份证信息因无法得知外的情况下,到法院起诉该违法者呢?劳动仲裁部门已经以无法提供直接劳动关系书面证明和无法提供用工者身份信息证明文件为由不予受理。
这一条不是债务转让,而是代为履行。理由: 1、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合同双方主体会发生变更,而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主体并未变更。举例说明,A为债权人,B为债务人,C为第三人,当B把债务转让给C时,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A为债权人,C变为债务人,此时是债务转让。而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为,A为债权人,B为债务人,C为履行人,合同的主体仍是A和B。 2、这一条规定在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之中,而不是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之中,说明六十五条规定的是履行问题,不是债务转让即合同主体变更的问题; 3、真正的债务转移的规定在第五章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所以,综上所述,六十五条并不是债务转让的规定,合同主体未发生变更,债权人仍然是A,债务人仍然是B,所以违约责任仍由B承担,第三人C只是代为履行义务,不是合同主体。 最后再举一个例子: 代为履行:A与B签订合同,由B为A做一批衣服,后B请求说,我没有空,可否由C代我做,出了事我负责,到时钱还是给我,A同意。此时合同主体仍然为A和B。 债务转移:A与B签订合同,由B为A做一批衣服,后B请求说,我没有空,可否由C给你做,从此和我无关,以后你和他结算,A同意。此时合同主体变更为A和C。
1、该条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不是债务转让;2、因为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当事人仍然是原来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所以第三人不履行时,原债务人构成违约,故债务人应承担责任;3、65条的确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才是债务转让。
1、这条规定是债务代为履行,不是债务转让,代为履行是指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来代替某一方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但是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要归于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主体并未发生变更,第三人不会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仍然由被代替的当事人承担。债务转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发生了变更,第三人取代某一方合同当事人,并实际承担起合同履行或不履行等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法84条规定才是债务转移。2、看看三大本中关于合同的相对性和债务转移的内容,你就明白了,你现在概念混淆3、这条规定根本就不是债务转移,而是合同相对性的体现,所谓合同相对性的现实情况举例来说,A买方和B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C将货物交付给A,C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B要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你看看三大本里关于合同相对性和债务转移的内容,看懂之后你就明白这一切了。

7,用工单位可否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在违反用人制度或不符合路通条件等情况下,是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得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案例: 王阳由是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某贸易公司的司机,前段时间,相恋多年的女友突然向他提出分手,虽经多次努力也无法使女友回心转意。为此王阳非常伤心失望,整日愁眉不展,经常在娱乐场所喝酒到凌晨才回家,致使第二天无法正常到公司上班,好几次耽误了公司领导用车,总务经理找他谈过几次话都没有改善,于是上月底人事部门对于王阳的严重违纪事实根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向王阳发出了解除通知,贸易公司的做法合法吗?律师点评:在劳务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解除被派遣员工,而是要明确理由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同时,用工单位也不能接受被派遣员工辞职,即使该员工在退回派遣公司的同时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注意是从劳务派遣公司辞职,而不是从实际用工单位辞职。本案中,贸易公司正确的做法是将王阳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并说明理由,劳务派遣公司经核实证明王阳的确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劳务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必须交一份至实际用工单位存档备查。用工单位在使用派遣员工前,必须先确认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避免用工单位自身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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