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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会怎样 让用人单位有所准备

时间:2024-06-06作者:admin分类:自然浏览:7评论:0

本文目录一览

1,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会怎样2,合同到期了会有什么后果3,劳动合同到期离职会有什么后果4,合同到期了还能不能起到法律效果5,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后果有哪些6,合同到期了还有法律效力么7,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的问题

1,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会怎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同到期时,劳动合同终止。如果此时职工要求续签合同,单位不同意,单位应当给予职工经济补偿金(不是赔偿金)。补偿金的给付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单位同意续签合同,而职工不同意续签,单位不用支付补偿金。

2,合同到期了会有什么后果

没什么后果啊,就跟东西到期了一样。不能用了呗
劳动合同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建议你还是在到期前一个月与单位说明,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不签了,你可以走了,没有后果。

3,劳动合同到期离职会有什么后果

没有后果,但可以获得每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未婚怀孕有什么后果
工资后果!
建议你还是在到期前一个月与单位说明,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不签了,你可以走了,没有后果。
结清全部工资还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你也可以不要!
没什么后果有个补偿金没工作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最高12个月

4,合同到期了还能不能起到法律效果

虽然《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但第九十二条同j时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可见第四十六条说的合同失效只是指要求双方履行权利义务行为失效,即双方不再有权利要求对方做出给付行为。但是实际上还是对双方有合同后的法律效果的。比如事后在质量发生争议的,还得用此合同解决争议的条款及质量约定条款;财务上还得用此合同证明其符合会计审计法等。所以并不是到期后合同就完全没有法律效果了。

5,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后果有哪些

逾期不续签劳动合同很大风险。在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时,是否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尽早作出决定。企业若不想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及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如果企业既未和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又未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则很容易便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再想解除劳动关系,就需承担更多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公司未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又继续在公司工作的,视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适用这条法律规定。

6,合同到期了还有法律效力么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效力是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有两种类型,即附期限合同和附条件合同。其中"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终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即附期限的合同。所谓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期限的特征:1、期限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须符合法律的规定。3、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有效期限和终止期限: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本条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1、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才发生。2、终止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附终止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当,故其又称为解除期限。3、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X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如果是附期限的合同,合同到期自然失效。1. 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劳动者要在到期后主动提出续签,否则视为续签,这个具有法律效力;2. 假如劳动者没有提出续签,且用人单位也没有与劳动者实际续签,这就是按照合同约定视为续签。过期超一个月后,可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劳动仲裁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3.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合同】4.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5.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效力是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6.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有两种类型,即附期限合同和附条件合同。其中"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终止。
看看有没有什么特殊规定,条款,没有的话就失效了。
没有
如果是附期限的合同,合同到期自然失效《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7,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的问题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合同期满,如果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就终止了,如果在原劳动合同中没有特别的条款说明,终止劳动合同是没有补偿的。
我们可以看看,劳动合同解除为什么要有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提出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完毕,中途单方面要求结束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说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违背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通常将不可避免地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比如劳动者将重新寻找工作,有一段时间将失业等。正因为考虑到这样的后果是由于用人单位的破坏劳动合同约定造成的,所以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换句话说,在立法考虑经济补偿金的设立时,以下两点是必须考虑的: ⑴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⑵给对方造成损失。 为什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给用人单位经济补偿金?就是因为劳动者的离开单位时,往往不会给单位造成严重的损失。顺便说一句,法律为了防止劳动者离开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一是规定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让用人单位有所准备,二是设立了脱密期制度,让对于用人单位比较重要的人员可以约定提前六个月通知单位。在这样的保护下,除非用人单位自己放弃权利,其利益还是可以得到保护的,所以不再设立经济补偿金制度。 我们再来看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什么叫劳动合同终止?通俗地说就是劳动合同到期了,没有续签的情况。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所以在合同到期时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双方意志的体现,是符合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即使当事人后来意思发生变化,反悔了,也不能改变当时的约定。这是合同存在的基础。既然是双方约定到期终止,双方都依法履行了劳动合同的内容,为什么一方要给另一方经济补偿呢?为什么不是劳动者给用人单位经济补偿呢?所以遵循劳动合同的约定是不设立经济补偿的最根本原因。 此外,双方约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说明双方都知道什么时候该合同会终止,所以这件事是可以预料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根据该情况为劳动合同终止后的自己做好准备工作,所以谈不上损失问题,即使有损失,也是损失方自己疏忽,没有做好准备的关系,损失由自己承担。 我们要奉劝向生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时代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以往计划经济时期用人单位包到底的思想早已经落后于时代。如何不断地学习,提高自身价值,做到老骥伏枥,志在千里,才是在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处于上风的精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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