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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概念辨析题目 (2)承诺生效时间

时间:2024-06-06作者:admin分类:运动浏览:9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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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几个合同法判断题帮我看我做的对不对2,几个合同法判断题帮我看我做的对不对3,合同法的题目4,有关合同法的判断题5,有关合同法的题目6,合同法概论 考试题 烦请各位大神帮忙7,合同法的含义是什么8,经济法中合同法题目9,合同法 题目

1,几个合同法判断题帮我看我做的对不对

你只有第9题做的不对,其余做的都正确.违约金确实需要通过当事人的约定,否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双倍罚则,实质不是违约金.
我觉得不对

2,几个合同法判断题帮我看我做的对不对

你只有第9题做的不对,其余做的都正确.违约金确实需要通过当事人的约定,否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双倍罚则,实质不是违约金.

3,合同法的题目

1、甲将甲将乙的债权转让给戊,不需要征得乙的同意。因为债权的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只要通知即可2、债务承担。甲的转让行为需要得到丙同意。因为债务承担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方有效。3、要求甲和庚对于自己的4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没有约束力。因为甲与庚的债务承担分配协议不具有对抗丁的效力。

4,有关合同法的判断题

1、A公司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该产品的质量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这种行为违背了《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同约束力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了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联系你提到的问题,AB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有交易标的名称、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等,这些双方没有异议,属于明确的内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有全面履行的义务,任何人无权解除。2、实际交易中,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可能面面俱到,有约定不明确的或没有约定的条款,但是合同内容有遗漏或不明确,不影响已经明确条款的合同效力,也就是说,你提到的问题里,双方质量条款有异议或遗漏,不影响双方合同效力,另外,合同对约定不明确的或没有约定的条款的解决有明确的规定。3、《合同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规定,对质量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均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交货义务;4、A公司以没有明确产品质量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违背了双方已经签订的其他内容条款的约定,其恶意拒绝履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法律责任。

5,有关合同法的题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向俱乐部要求承担换货、退货等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这道题两个答案,ad, d没有问题,相对人明知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关于a选项只能理解为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乙)主张权利,代位行使甲对乙的1万元债权(乙尚未向甲支付该画的价款,甲也怠于向乙行使该权利)。当然,对于债权人来说,通过行使撤销权最为有利,如果无法行使撤销权(即乙对甲的债权不知情)则只能行使代位权了。不知符合题意要求否?

6,合同法概论 考试题 烦请各位大神帮忙

第一,A与B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再加上抵押担保关系。《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二,A与C之间属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再加上财产损害赔偿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7,合同法的含义是什么

1.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签订合同需在合同法的约束下,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3. 要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拘束。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不说专业的了,我通俗的跟你说下两者的区别吧:要约邀请,我有东西卖,请问你要吗?要约,我要买××东西多少多少,你能卖给我吗?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要约,而要约是希望跟别人订合同了。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经济法中合同法题目

(1)要约邀请:家具厂1997年2月1日致函Z机关(以每套1000元出售办公桌椅)为要约邀请; 要约:【要约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要约成立的条件:【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所以,这里:要约为【家具厂于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满足要约成立条件。 承诺:定义【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所以,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为承诺。(2)承诺生效时间:【《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所以承诺生效时间:2月6日(3)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2月7日,家具厂回函告知收到邮件,没有异议,合同即成立。

9,合同法 题目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因此甲乙买卖沙发行为适用合同法调整。(2)简单的说要约送达到对方后生效,对于不特定人的要约(例如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等),一经作出即生效力,对特定人的要约,若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若以非对话方式(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作出的,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后,相对人才取得承诺的资格。(3)要约是否可以撤销要看要约的内容,例如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等这样的就不可以撤销。要约撤销要满足三个要求:1)发出撤销的通知;2)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3)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本案中,乙于4月2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称目前没有布艺沙发,是否用皮沙发代替。已经形成了新的要求,即销售皮沙发给甲方,但是甲方没有回应,案例中也没有明示要约回复日期,因此,乙公司可以撤销该要约。(4)导致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包括: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2)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4)拍卖中,竞买人的要约因出现更高的出价而失效;5)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仅适用于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本案中,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的要约后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由皮质代替布艺,因此在甲收到乙回复时,甲向乙的要约就失效了。(5)乙向甲回复,对于甲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因此甲向乙的要约失效,属于乙向甲发出一个新的要约。综上,甲乙之间合同未成立,因为甲向乙发出要约后,乙做出了实质性变更,甲的要约失效,乙向甲发出的新的要约,甲未理睬,因此甲没有承诺,所以甲乙间未形成合意,合同不成立。
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如果要加上售完即止应该去掉10日期限!
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是不得撤销的要约。可是广告有效期10天,和售完即止都是关于承诺期限的表述,两者是矛盾的,因此这个广告变成了没有具备要约条件的要约邀请。因此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我认为如果在广告中加上“售完即止”,即不构成违约。因为订立合同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在发出要约的时候附加条件,如果加上“售完即止”,本案承诺的条件就增加了,一是10天内承诺,二是承诺要快,因为售完即止。另外案例中甲公司的行为并不涉及要约的撤销,而是属于履行不能的违约。
不可以以“货物已经售完”而免除违约责任。因为甲公司作为要约人已经确定了承诺期限,即广告有效期10天,该要约是不能撤销的,否则违约。《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
这道题两个答案,ad, d没有问题,相对人明知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关于a选项只能理解为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乙)主张权利,代位行使甲对乙的1万元债权(乙尚未向甲支付该画的价款,甲也怠于向乙行使该权利)。当然,对于债权人来说,通过行使撤销权最为有利,如果无法行使撤销权(即乙对甲的债权不知情)则只能行使代位权了。不知符合题意要求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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