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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52条全文规定关于质保期 为2个采暖期

时间:2024-06-06作者:admin分类:资料浏览:6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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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消防设施设备的质保期是几年2,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合同法里有没有关于质保期内商品维修两次未修好3,本案诉争的锅炉是否属于合格产品如何认定质保期的起算时间违约4,法律有规定基础工程质保期是多少年5,施工合同中保修期限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效吗6,合同法中有没有规定质保金什么时候归还啊7,试述合同法关于质量期限地点与价款条款不明确的合同的履行

1,法律规定消防设施设备的质保期是几年

根据消防设施设备的规格型号的不同,有不一样的有效期限,一般干粉手提灭火器ABC4公斤,新的是5年,充装的是2年。灭火器瓶装上面印有保质期年限。
你好!应该是国家标准有规定。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消防设备质保期1年

2,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合同法里有没有关于质保期内商品维修两次未修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3,本案诉争的锅炉是否属于合格产品如何认定质保期的起算时间违约

本案处理重点是被告是否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双方发生分歧的原因是对于质保期的理解不同,进而对抗辩权的有无产生争议。被告认为质保期没有开始,原告依然负有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只有原告进行维修之后,才能给付质保金。但是原告认为被告提出维修要求之时,质保期已经过去,己方不再负有质保义务,被告应当给付质保金。根据相关证据证明,质保期的确已经超过,原告不再负有质量保证责任。
同问。。。

4,法律有规定基础工程质保期是多少年

大部分公司的做法:产品质保期为安装完成并通过政府部门验收后12个月但最长不超过出厂18个月,消耗品(如靴衬)不在质保范围内.安装质量保证两年. 有用户在招标时要求主机有15-20年的质保期,但对这样的要求,却是越滥的电梯公司越敢承诺,大公司即使被迫答应,也会附加必须由本公司进行安装、全部保养等条件,并排除曳引轮的正常磨损等因素,同时将可能产生的风险成本全部加在价格中。 实际使用中,大公司的主机极少出现损坏的情况,所以要求长时间的质保期实际意义不大。反而小公司的,拼装梯的主机容易坏。也就出现了不容易坏的不肯承诺,容易坏的拍胸脯的怪现象。 过了质保期,即使有问题,厂家还是要负责维修的,并不是质保期过了就不管,所以不用担心

5,施工合同中保修期限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效吗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如果施工合同中保修期限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这一强制性规定,应当是无效的。
主体结构 民用建筑是合理使用年限(一般50年);屋面工程5年供暖管道工程 2个采暖期

6,合同法中有没有规定质保金什么时候归还啊

这个法律没有做具体的规定,只要依靠当事人约定,但是也没有约定质量保修期五十年的说法啊,质保金一般是工程验收合格后,合理的质保期,我觉得这个质保期不合适吧。我前段时间办的一个案子,质保金还有5%,是一年后给付的。
双方由合同约定纵横法律网纪蕾律师
pumn亭猢ā§j
合同法里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那么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在质保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支付。

7,试述合同法关于质量期限地点与价款条款不明确的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谢谢您的提问,感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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