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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著名学者 买卖说这种观点认为

时间:2024-06-06作者:admin分类:自然浏览:8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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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知名学者2,知名败类经济学家反对中国劳动合同法何时深入过基层我们每天3,谢谢你的回答哈不好意思再麻烦你民法你们都用的什么教材呀o4,影响力中的服务合同是什么5,我要写论文求大家帮帮忙给点这个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缺陷6,企业管理咨询主要是从事哪些方面的工作7,商品房包销法律关系有哪些商品房包销有什么法律特征

1,合同法知名学者

江伟
用人单位是违法的。不能扣发工资,乱收押金,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

2,知名败类经济学家反对中国劳动合同法何时深入过基层我们每天

单位强制加班,甚至不支付加班费或者安排休息的,劳动者可以反映到劳动局、总工会、仲裁委员会处理,申请赔偿。
搜一下:知名败类经济学家,反对中国劳动合同法,何时深入过基层。我们每天加班15小时以上,加的快要跳楼了。

3,谢谢你的回答哈不好意思再麻烦你民法你们都用的什么教材呀o

我基本不看本校发的教材。经大家总结以下民法书值得看民法总论:大陆:梁慧星《民法总论》,台湾:王泽鉴《民法总则》,郑玉波《民法总则》物权法:大陆: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崔建远《物权法》,台湾:王泽鉴《民法物权》债总:台湾: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王泽鉴:《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大陆:崔建远《合同法》,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婚姻法:不清楚那本较好。知识产权法: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参考:大陆: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李锡鹤《民法院理论稿》(这部书水平甚高,基本推翻传统民法理论,若为研究方可一读)台湾: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以及史尚宽、邱聪智、林诚二、(日)我妻荣,(德)梅迪库斯等等非大陆学者著作。。。。。。剩下的书(尤其是大陆本土出品),即便是作者听上去很有名,也不可靠了。。。。。。

4,影响力中的服务合同是什么

在这本书中,著名的心理学家罗伯特?B?西奥迪尼博士为我们解释了为什么有些人极具说服力,而我们总是容易上当受骗。隐藏在冲动地顺从他人行为背后的6大心理秘笈,正是这一切的根源。那些劝说高手们,总是熟练地运用它们,让我们就范。这本书是讲营销中的一些心理因素会造成极好的效果的。在传播领域也很有研究价值。比如它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了人们如果利用“互惠”的心理成功达到营销的目的等。1、关于服务培训合同的违约金:如果没有开始培训,则违约金最多是单位提供给你的培训费用;如果已经开始培训了,就不能超过还没培训部分应分摊的数额。如果单位要求的违约金数额超过了法律这一限制,则超过的部分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过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这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2、协商解除不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针对违约行为的,既然双方都同意不再履行原合同,也就无所谓违反合同了。3、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服务培训合同与劳动合同是相对独立的,什么情况下你要支付违约金要看具体规定,只要违约金的约定不存在无效情形,用人单位也不存在过错,则在服务期未满就单方解约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所以既然你还没有签培训服务合同,可以就你认为不合理或存在疑问的事项和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如果单位说提前30天你单方解约不用支付违约金,则一定要求单位把此项写进合同,不能轻信口头承诺。4、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是协商,行为上不好确定,在法律上关键要由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具体内容确定。如果解除合同证明上写:“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那就是协商解除,如果事实上是协商一致后解除,但证明上写:“经由劳动者某某单方提出辞职,我公司同意……”那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成了你单方解约了。协商解除会影响到补偿金的支付问题,如果是由单位首先提出,然后协商一致解除,则单位需要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由你首先提出,然后协商解除,则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要注意解除证明的措辞。5、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违约金这一提法的,除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外,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违法单方解除要按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后提醒你,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清楚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否则一旦出了问题,你的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希望能帮到您!!
你好!就是是服务合同。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5,我要写论文求大家帮帮忙给点这个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缺陷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第一个问题:本项对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适用,有待进一步明确。通常而言,鉴于本项没有“但书”或除外规定,不能排除其对劳务派遣单位的适用。但就劳务派遣的性质而言,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适宜。另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该款可被认为是该法第十四条的特别条款,则劳务派遣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必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款是否“特别条款”,我们不能擅自揣测;究竟如何理解上述条款之间的关系,届时应以相关有权解释为准。就此,笔者曾与北京某权威的劳动法律师当面交流,他倾向于采取严格的理解,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也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但显然还有不同意见。  2、第二个问题(更重要):在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无终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之所以产生此问题,症结在于本项中“续订劳动合同”六个字。如果立法者的意图是否定用人单位的上述选择权,则“续订劳动合同”六个字(以及“续订”前的逗号)完全是画蛇添足。因为一旦加上该六个字(以及“续订”前的逗号),就不能排除这样一种理解,即,本项通过两个逗号间隔了三个并列的条件:  (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换言之,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本项的三个法定条件未完全具备,用人单位也就没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平心而论,上述理解无论从语法上还是从法理上,都是完全可以成立的。就法理而言,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都有续订与否的选择权,这种选择权是天经地义、毋庸置疑、也是不宜通过立法予以剥夺的。何况,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句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如何能够“协商一致”呢?有参与过《劳动法》起草的北京知名学者持此种意见,笔者倾向于赞同这位前同事的意见,这也是笔者拜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后的第一反应。  微妙之处在于,目前劳动法学界、实务界主流的意见似乎是,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便有权“决定一切”;即,从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一刻起,劳动者就可以预见,自己日后将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自己不愿意。  过犹不及,立法者的意图如果确实如此,则不得不说,《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存在重大缺陷,未必能充分发挥保护劳动者的作用;其不良后果必将日益显现(企业及律师针对严苛法律的应对措施总是层出不穷),令立法者和一些空有激情的善良学者始料未及。
你好!我擦 ,文科论文还好意思求助,你赶紧回家去吧别念书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6,企业管理咨询主要是从事哪些方面的工作

管理咨询是帮助企业和企业家,通过解决管理和经营问题,鉴别和抓住新机会,强化学习和实施变革以实现企业目标的一种独立的、专业性咨询服务。它是由具有丰富经营管理知识和经验的专家,深入到企业现场,与企业管理人员密切配合,运用各种科学方法,找出经营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定量及定性分析,查明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善方案并指导实施,以谋求企业坚实发展的一种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服务活动。其任务主要有: 一是帮助企业发现生产经营管理上的主要问题,找出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善方案; 二是指导改善方案的实施; 三是传授经营管理的理论与科学方法,培训企业各级管理干部,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素质。 英国管理咨询研究所下的定义:管理咨询是“有独立的合格的个人或多数人在鉴别与调查关于政策、机构、程序和方法中所提供的一项服务工作,他们提出采取适当的行动的建议,并协助执行这些建议。”美国哈佛《企业管理百科全书》的定义:“对现营的事业实行确实的诊断,进而针对经营环境的变化,确立现行事业的基本方针与有关未来的事业结构的方针,然后根据方针来制定计划并切实执行。”日本著名的经营学家占部都美在其《经营学辞典》中,给管理咨询的定义是:“所谓经营诊断,是指调查企业的实际经营状态,诊断经营方面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改善建议,或者在此基础上对改善建议的落实给予指导。” 咨询业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市场竞争愈激烈,对咨询业的需求愈大。可以说,市场经济是咨询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与基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和发展,可以预言,咨询产业将是我国二十一世纪最具希望的朝阳产业。
哈哈 算是同行.我现在就是在做企业管理咨询的.你可以看看我们公司的网站. http://www.xc9000.com 就知道是做些什么类型的工作了.一般主要就是,认证咨询,以及培训咨询类.具体内容参考: http://www.xc9000.com
企业管理咨询就是帮助企业咨询合理的方案和制定管理计划,并且能帮公司制定准确可行的计划!
楼上的朋友已经给到你了一份合同样板,从里面可以看出,企业管理咨询实际上就是帮助企业制定管理计划和方法。你明白了吗!
企业管理咨询协议书甲方:乙方:杭州天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 合同法 》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企业管理咨询事宜达成一致,于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一、服务范围甲方聘请乙方在下列第 项为甲方提供管理咨询服务:1、日常会计帐务处理咨询及税法咨询。2、制订财务核算制度3、制订财务管理制度4、制订企业内部控制制度5、受托财务分析,出具财务分析报告6、投资融资咨询7、制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手册8、制订企业总务管理工作手册9、代办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10、二、服务期间(项目完成期限)及收费1、委托服务期间自年月至年月止。2、本项服务的收费标准为人民币 元,于签约后一次性支付。三、甲方乙方的基本义务(一)甲方的基本义务1、与乙方诚信合作,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向乙方提供与服务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3、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4、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及会计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二)乙方的基本义务1、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3、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按时完成提交项目报告4、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四、生效、违约处理及其他约定事项1、本协议书在签约并付费后生效。2、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或由第三方调解,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3、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持积极态度友好协商解决。4、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5、其他约定事项:甲 方:乙 方:年月 日年月参考资料: www.it-leader.com.cn

7,商品房包销法律关系有哪些商品房包销有什么法律特征

就你所述,法律上没有这个一个概念。
一、商品房包销法律关系有哪些?在商品房包销中,存在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的三种法律关系。内部关系即开发商与包销人之间的关系,外部关系即包销人和开发商与买受人之间的关系。1、开发商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拥有商品房的所有权,且具有商品房出售主体资格,包销人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对外销售。故开发商与买受人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开发商与买受人之间构成一种买卖关系。2、开发商与包销人之间的包销关系这种包销关系分为两个层次:在包销期限内,包销人以开发商的名义向购房者出售商品房,包销人与开发商对外是一种代理关系;包销期满,包销商购入剩余的包销房,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构成一种买卖关系。3、包销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关系如前所述,包销人与购房者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买卖关系,但包销人仍然是买卖合同实际的和重要的参与人。二、商品房包销有什么法律特征?1、代理说这种观点认为,“包销行为符合民法中关于代理行为的一般特征。根据民法学的一般原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在商品房包销中,开发商将商品房的全部或部分让包销人独家代理销售,在包销中是以开发商的名义对外销售,购房人也是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销售商品房的法律后果也由开发商对外负责,这就符合民法理论中关于代理的定义。因此,包销是一种代理行为,而且是一种特殊代理行为。因为,包销人的代理责任相对于其他代理方式是更加严厉的、代理的权限更为广泛、代理的风险相对于一般代理也更大。“有学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相关理论将代理说具体分为附条件的代理行为说和附期限的代理行为说。” 附条件的代理行为说实际上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代理行为。所附条件为,若包销期限届满仍未全部售出商品房,则由包销人全部购入,同时代理权终止。附期限的代理行为说是指以双方约定的包销期限为终期的代理行为,在约定的终期到来时代理权终止。2、买卖说这种观点认为,商品房包销的最终后果往往是包销人购入房屋,且在包销人开始销售之前,包销人与开发商已就房屋买卖的价格达成协议,只是该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包销人未完全售出协议范围内的房屋时,协议产生法律效力,包销人需购入所有剩余未售出的房屋。“从民法理论来分析,买卖合同在实际上有两种含义:其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其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其他各种财产权)给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般认为,第一种含义的买卖合同,即转移一定实物的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为实物买卖;第二种含义的买卖合同,除实物买卖外,还包括权利买卖。”依该理论,商品房包销行为属于第二种含义的买卖,当开发商与包销人签订了包销协议后,开发商实际上丧失了对协议范围内房屋的销售权利,同时也是间接地转移了这些房屋的所有权,即无论包销人是否能成功将房屋售出,这些房屋的所有权最终都将转移,只是这种所有权移转的对象是不确定的,只有等到包销期限届满才能最终确定。至于为何采取包销的形式而不直接采用买卖的形式主要是因为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包销人自身不能直接从事商品房买卖,只能借助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此外,包销人也不愿意通过转卖商品房来增加买卖环节(两次买卖),避免了两次征税的情况。从包销人自身的实力上看,包销人一般资金规模不大,实力有限,不愿先期投入全部买房资金,而是参与到一次买卖中,购入开发商的销售权,既减少买卖环节,又减少资金投入,从而实现与开发商的专业分工和利润共享。有学者在买卖说的基础上,将包销行为明确定义为特殊买卖行为,认为其包销行为是直接买卖与间接买卖的结合。“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如在包销期限内,包销房全部售出,则包销人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关系因包销代理行为的完成而一并完成,间接买卖则代替了直接买卖。第二,如在包销期限内,包销房全部未售出,则包销人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关系因包销行为的不发生而直接完成,由包销人直接买进全部包销房。第三,如在包销期限内包销房部分售出,则售出部分的包销房是通过包销来间接完成包销人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关系;而剩余部分的包销房则按包销协议的约定,由包销人从开发商手中直接完成买卖关系,双方办理包销房的买卖手续。”3、两合行为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包销行为是一种动态过程,包销人与开发商的法律关系处在动态变化过程中,如果包销人将房屋全部出售,则包销人与开发商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仅仅是代理关系;如果包销人只是将房屋部门售出,那么包销人还存在购入房屋的责任,此时包销人则是作为买方与开发商发生了买卖法律关系。因此,商品房包销既不是一种单纯的代理行为,也不是只存在买卖行为,而是一种兼具代理和买卖特性的新型民事法律行为,不能简单地用一种法律行为来定义包销行为。4、“无名合同说”这种观点也是学者提出的一种最新的观点,认为当前经济生活的繁杂性和多样性使得法律的规制无法面面俱到,因此没有必要一定要将包销合同归属于哪一类合同。《合同法》在规定了有名合同的同时,也承认了无名合同存在的合法性,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合同就可以成立。对于无名合同应当参照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目的,适用与该合同相近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没有近似的有名合同的,则根据《合同法 》第八条的规定,适用《合同法》的原则和民法原理处理。该观点还认为,包销行为其实是一个复合行为,是多个民事法律行为的复合,不同阶段会呈现出不同的行为特征,因此我们只需要根据包销行为所处的阶段,具体分析该阶段的行为特性来加以适用法律,而无须一定要将包销行为归为哪一种行为,这样反而会引起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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