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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自查报告 3.要剪裁得体

时间:2024-06-06作者:admin分类:自然浏览:7评论:0

1,帮帮忙请问怎么写合同管理工作总结啊

写你们对合同是如何进行管理的:包括合同的起草、审查、对对方资质的要求、盖章用印的程序、合同的履行,以及公司制定了那些规章制度。取得了哪些成绩。

2,合同管理自查报告怎么写啊

我没有做过这个合同管理自查报告, 但我们单位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明年要换证,领导要求我们先自查GMP140相关内容,并以报告的形式上交给他 无非就是先找出问题,然后针对问题,进行一番论述,告诉领导你的解决方法,解决不了的,上报领导, 就这样,其实很简单, 就是复杂了一点。

3,企业申报年度合同管理工作总结材料 给个范文 不知道从哪开始

同行呀,哈哈。同行是冤家呢,不知道要不要告诉你咧。。。我的那个申请的范文被留在上一个公司了,可惜了,要不然还可以给你提供。现在只能给你提供个思路了。当然啦,语言自己组织。1、去年跟今年比,在合同管理上有什么样的突破或改善。2、公司合同的数量3、公司有多少合同纠纷4、对未来合同管理工作的展望。给我追加分数啦~~~,基本上没有人回答这些问题的。

4,我是今年刚参加工作的现在从事的是工程预算与合同管理工作现急

主要写一下工作内容,取得的成绩,以及不足,最后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转载: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总结与计划是相辅相成的,要以计划为依据,制定计划总是在个人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总结的基本要求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中心。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什么性质的,怎样产生的,都应讲清楚。3.经验和教训。做过一件事,总会有经验和教训。为便于今后的工作,须对以往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集中,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认识。   今后的打算。根据今后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吸取前一时期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等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不夸大,缺点不缩小,更不能弄虚作假。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   3.要剪裁得体,详略适宜。材料有本质的,有现象的;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去芜存精。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该详的要详,该略的要略。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日期
百度无处不在。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合同管理自查报告怎么写啊

试读结束,如需阅读或下载,请点击购买>原发布者:教育资料库合同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合同管理工作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内容,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企业的“重合同、守信用”已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标签。下面给大家整理了合同管理情况自查报告,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管理情况自查报告1  为贯彻落实公司上级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法务部下发的检查通知,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我单位201*年一季度合同管理工作作简单的汇报:  一、合同签订和履行基本情况  截至5月20日,201*年一至二季度我**签订经济合同**份,包括:一般合同**份,重要合同*份,重大合同*份,其中,年度合同**份,支付质保金的有**份,维修施工补充协议*份,单一采购来源的有*份,招投标签订的合同*份,已经履行完毕验收达标项目**项,均为工程承包项目。目前正在办理审查评审手续的合同两份,已签订的各类合同均按约定工期进度正常开展,不存在违约或存在争议事宜。  201*年我单位合同签订、审批程序均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及最新修订的《合同管理》执行,不存在签订滞后及补签现象。  二、合同管理工作具体做法  一是修订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1、以开展“**”、内控风险控制管理等工作为契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将新的《合同管理》及合同管理工作流程纳入工作手册。新修订的制度根据资质审查、合同谈判、合同起草、审批、履行、变更或解除等不同阶段的风险易发点,进一步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操
我没有做过这个合同管理自查报告, 但我们单位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明年要换证,领导要求我们先自查GMP140相关内容,并以报告的形式上交给他 无非就是先找出问题,然后针对问题,进行一番论述,告诉领导你的解决方法,解决不了的,上报领导, 就这样,其实很简单, 就是复杂了一点。
合同管理报告主要以下面几项说明则可。1、本年度合同签订概况:已签宗数,合同造价,区域分布情况,合同(专业类别)分布情况。2、合同基本内容,3、合同履行情况,4、未履行状况说明。

6,企业合同管理简况怎么写

企业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供电(水、汽)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三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法律事务的审批; 第四条 集团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参与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三)参与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并向法定代表人提交审查意见; (四)参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五) 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六)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履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 (七)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五条 合同具体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并提供相应资料; (二)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招标、谈判和文本的起草;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合同的审批手续; (四)负责合同的履行,及时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遇有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须报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五)负责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六)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归档。 第四章 合同的授权委托 第六条 签订合同可以实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由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有关人员代理签订。 第七条 代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签约人应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采取一事(合同)一授权,合同一经履行,委托事项即行终止。 第八条 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授权委托书,根据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决定,办理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宜。 第九条 代理人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负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 第十条 代理人实施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不再适宜担任代理人的,各单位有权随时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做出决定,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收回授权委托书。 第五章 一般合同的签订、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付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十三条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十五条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六条 对于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七条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八条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7,求一篇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总结

招投标是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所进行的一切活动。而合同管理主要是指签订正式合同以后所进行合同的一切管理工作。这两项工作发生的阶段和所管理的任务都是不同的。谢谢
建设工程合同就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不是一般买卖、销售、加工和服务合同,它是庞大的建筑产品,是按照发包人对其功能、规模、标准、工期及中标价格的要约,在指定地点,由承包人承诺并通过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接收工程、竣工后试验与考核等实施阶段逐步完成,发包人按照实施阶段逐步支付合同价款的建筑产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涉及范围广、实施阶段复杂、施工时间长及标准要求高的合同,合同履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才能够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对参与主体的资格要求严格,合同签订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实施阶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要件相当复杂。 从民事法律理论的角度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其成立和生效同样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是两个有着严格区别的法律概念。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别:第一,合同成立并不等于生效。理由是,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它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而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另外,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而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该严格加以区分。第二,在构成要件上,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亦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而合同生效的条件才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具体说来,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达到生效的程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规定的条件,即合同的主体要件。目前来看,我国没有对发包人的资格等作出非常严格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但必须具有通过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的资格。而作为承包人的条件则十分严格。第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条件。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可分为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三种情况。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如果构成欺诈,并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合同法定无效的范畴。对于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如果具备了“重大误解”的条件,则属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对于不自由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可分为受欺诈和受胁迫所为的意思表示,则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这两种行为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均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原因,否则构成合同可撤销的原因。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程序这一条件是建设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条件。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计民生而且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所以国家对建设行为予以更多的关注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五、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在关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采用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表述方法。《民法通则》是用肯定的语气明确规定“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采用的是否定的语气,在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先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则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标准再次严格界定为五种情况。对于这样规定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是这样解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认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这两大类分为以下五种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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