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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代理词 谁注册或登记在先

时间:2024-06-06作者:admin分类:旅行浏览:7评论:0

1,什么是合同中的无效代理

我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合同纠纷代理词要注意什么

代理词是案件代理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的对案件较为全面的观点,希望法官采纳,所以应当着重注意下列问题:(1)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真分析该案中合同是否生效,以及合同的效力,因为未生效和无效的合同,其法律后果与责任承担与有效合同是不同的,这是选定请求权基础所必须的一个分析过程。(2)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通过证据的分析来形成法律事实,并根据法律事实来正确适用法律,从而获得法官的支持。(3)合同纠纷代理词应当随着证据的完善不断修改,及时补充你的观点和意见。(4)要注意对方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有针对性的反驳对方错误的事实和法律的适用,做到“有的放矣”。

3,无效合同确认书格式是怎样的

无效合同确认书格式: 你单位与_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号______合同,经我局确认: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合同属于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应立即停止履行该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可采取下述办法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月日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颁布日期:小结:一份合同要依法签订,它才具有法律效力,才是有效合同。而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国家不予承认与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确认书一旦颁布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延伸阅读:无效合同确认书民事诉讼文书 买卖宅基地无效合同代理词 华律网法律文书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如离婚、房产纠纷、人身伤害、刑事等),建议您

4,什么是合同中的无效代理

合同中的无效代理情况: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b) 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c)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如下情形的合同,需要无效的代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中的无效代理,主要是指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的行为。无权代理,可以通过追认取得有效,是效力待定的
无效代理是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就是说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该代理行为自始无效 一般无效代理分为大致几种 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没有代理人 或在代理权终止后的物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事实的法律行为 又不被被代理人追人的法律后果希望本人的答案你能满意 如果满意请选择 谢谢 ......

5,哪些代理是无效的

(1)无权代理无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即为无权代理。产生无权代理的原因很多,如未经授权、代理行为中超越代理权限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权已消灭等。无权代理如经被代理人追认时有追溯力,代理即自始有效,无权代理即成为有效代理;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无权代理人应自己承担法律后果。未经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2)滥用代理权代理权的滥用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滥用代理权的情况有:①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②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项违法的行为;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④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案例某超市诉某农产品公司拒付货款案案情摘要:某农产品公司产品积压,急于推销产品周转资金,便号召每个职工都去销售。该公司女职员张某有一位朋友李某在某超市当业务员,张某就去找李某帮忙。超市进货须领导批准,最近该超市刚进了几批农产品,所以领导不会同意进货。但李某有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为讨好张某,李某就用它和张某签订了一份购买该农产品公司10万元农产品的买卖合同。不久,该农产品公司按这份合同给该超市发去了价值10万元的农产品。该超市的负责人得知此事后,认为其从未授权李某购买过这批货,所以他们不能对此负责,并拒付货款。审理: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该超市与该农产品公司签订的农产品买卖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如若该超市想解除合同,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合同签订人李某有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李某应对该超市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表见代理的问题。表见代理,本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法律使之具有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动态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本案中,李某具备有代理权的外观,李某是该超市的业务员,并具有该超市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足以使张某相信李某有代理权。且张某并无恶意,也不知道李某并无代理权。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当由被代理人即该超市来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资料来源:110法律咨询网(www.110.com),2010-07-23。笔者做了适当改动。

6,合同纠纷代理词

通过介绍该事务所多年来承办的特许经营案例,吴敬清律师将特许经营中特许者与加盟者之间在履约过程中,双方产生的纠纷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包括合同纠纷、商标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的纠纷。合同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合同条款不完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或双方都出现违约行为引起的。吴律师介绍说,1999年她所在的事务所曾接手一件案子,一家从事体育用品加工销售的特许商1997年在南方某城市签约一家加盟商,合同期限为5年。在合同履行两年后,加盟者在未通知特许商的情况下,将加盟店转让给了第三方。加盟者认为作为加盟店的独立法人,完全可以自由支配加盟店;而特许商认为,加盟者未经允许擅自转让加盟店,由于对受转让的第三方的经营状况、经营能力及发展潜力不了解,特许经营品牌有可能因为转让受到一定影响。吴律师解释说,经审阅相关法律文件,发现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未对上述情况事先约定,因此对日后的行为就缺少了法律约束。律师提示: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其实就是合同关系,这是特许经营的前提和基矗签订特许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注意,订立的合同细节一定要明晰。创业时往往会有从个人到法人的转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有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创业者必须先对相应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如果有条件的话不妨请该方面的专家进行指导。一方违约主要指特许经营合同双方有一方出现违约行为,致使合同履行出现障碍。此类纠纷包括加盟者违约和特许者违约两种。依据所接触的案例,吴敬清分析到,加盟者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一)当特许总部与加盟者订有产品配送合同关系时,加盟者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而未按合同约定,擅自进货;(二)加盟者没有按期或足额交纳各种费用,特别是特许权使用费。特许商的违约行为主要是指不能履行约定义务,向加盟者提供相应的特许支持。例如,浩天律师事务所曾在2000年6月遇到一起集团诉讼案,20多位加盟者在特许展会上与一家快速清洁公司签约,因为特许者许诺的低投入、短期培训和快回报,无疑是很具诱惑力的。然而这20多名加盟者在购买设备后发现,特许方没有能力按约定提供技术支持。律师提示:特许者如果专业知识欠缺,即使招募了加盟者并签了合同,也无法履约。双方违约这种情况往往由一方先违约造成。例如,在合同中特许者有提供特许支持约定时,如果特许方因为各种原因,对技术、培训等特许支持没有及时到位,加盟者因此拒付相关费用,而特许方考虑到前期已提供的商标、商号等服务,就进一步违约,如此形成恶性循环。商标侵权纠纷吴律师介绍说现在直接的商标侵权情况较少,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纠纷不断。这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无意侵权。我国商标专用权管理和企业名称权管理分属于商标局和各级各地工商局,而两者之间又缺乏衔接,这很有可能造成地处不同城市、地区的某一商家所使用商标与另一商家的名称产生重合。虽是无意行为,侵权方仍需承担侵权责任。二是故意侵权。对于这种“搭名牌顺风车”的侵权行为,国家工商局和商标局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原则,即保护在先权利,即商标和企业名称,谁注册或登记在先,谁就受保护。但驰名商标不适用于这一原则。不正当竞争纠纷吴律师介绍说,同行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相对较少,而发生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之后,原加盟者与特许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则较多。这是因为很多加盟者在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仍继续从事与特许者相同的行业,从而形成不正当竞争。另一种竞争则是特许企业的员工在离职后,用在特许企业掌握到的一些商业秘密和专业技术,从事与特许经营企业有竞争性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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